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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任官回避的主要类型与制度意义
栏目:半岛体育 发布时间:2023-03-09
  ,避免使一定范围的亲属或与自己有籍贯、仇嫌、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公务执行对象或共同执行人的制度。任官回避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中有重要的地位。在的中国古代社会里,任官回避制度能长期存在并不断完善,这值得我们关注思考。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种:籍贯回避、亲属回避、科场回避。籍贯回避,也称为地区或地方回避,主要是指我国古代任命官员时选择任职地区避免在原籍或有姻

  ,避免使一定范围的亲属或与自己有籍贯、仇嫌、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公务执行对象或共同执行人的制度。任官回避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中有重要的地位。在的中国古代社会里,任官回避制度能长期存在并不断完善,这值得我们关注思考。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类型大致分为三种:籍贯回避、亲属回避、科场回避。籍贯回避,也称为地区或地方回避,主要是指我国古代任命官员时选择任职地区避免在原籍或有姻亲关系的地区就职的相关规定。籍贯回避最早可以追溯到汉朝。汉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至汉武帝之后,察举制、征辟制成为选官的主要方式,有效地提高官员选拔的相对公平性,给非官爵子弟提供了进入朝廷入仕的机会,但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这两种制度不再单纯的为了选官,而是被官僚贵族作为结党营私而用。历史的发展导致过去的制度在官员选拔任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统治者开始反思当时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不甚适应,并着力寻求改变。由此,回避制度在西汉有了初步萌芽。东汉时期颁布的三互法明确提出官员在就任时应当避免在有姻亲关系的地方就职,这标志回避制度在历史上首次以官方规定出现,同时,也可以把它看作是我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萌芽的标志。三互法颁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时宗室外戚私相勾结专权的现象,但随着后期限制范围的不断扩大,也导致了汉朝桓帝时期禁忌转密,选用艰难的现象。

  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历朝统治者针对籍贯回避制度的规定越来越细致,至清朝后期,籍贯回避制度已发展相当周密,不仅针对满、汉两族有不同规定,更对在京都任官和外地任官有所区别,不仅需要回避本籍还需要注意邻籍甚至是本籍相距不远的地区也应当回避。 籍贯回避其出发点是避免官员任职时在自己所熟悉的地区谋取私利,与地方势力相互勾结,为所欲为,从而形成强大的地方势力,威胁中央政治皇权。它的产生在古代社会起到了维护皇权统治,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在今天看来,籍贯回避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亲属回避,是指在古代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的回避规定。亲属回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即有发展迹象,关于亲属回避的真正记载最早出现在汉朝,西汉时期官制主要是沿袭秦朝而略有更异,随着汉代中央集权的发展,官制的发展为中央地方官员提供可以私相勾结的便利,尤其是东汉中叶以后,外戚执政导致了朝廷内部官员勾结,徇私舞弊现象丛生。汉代统治者即要求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姻亲有关的亲属乃至整个宗族在官员任职时应该回避,其回避范围包括地方官员、宗室外戚和宦官子弟。汉朝的亲属回避制度主要还是针对宗室官员要求较多,并且已成系统。

  亲属回避制度在经历汉代的确立基础上,经过唐宋时期的充实与丰富,规定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也越来越细,到明清时期已臻成熟,这一时期的亲属回避不止出现在中央、地方官员,在科举考试时,统治者也极其注重亲属之间的回避。在清朝以前,亲属回避制度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官员,至清后期,其范围延伸至有外姻亲关系亲属。针对一些位居国家重要职位的特殊人员,如涉及民生的盐商人员,清朝也有相关规定,要求其亲属乃至宗族成员避免在密切联系的部门就职。亲属回避是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重要部分,它的出现颠覆了根植我国国民思想已久的宗族亲属观念,对于我国封建社会官场产生了剧烈的冲击。

  科场回避的出现与科举制度的出现密切相关。科场回避出现虽晚,半岛体育但重要性丝毫不逊色于其他两种。究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科举制度自其在历史上出现即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我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发展密切相关。科场回避是随着我国封建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应运而生的,它随着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地位变化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也就越来越多。先秦留下的世袭制或者沿用西汉荐举制,这些都避免不了结党营私的局面。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更是直接将家世门第作为主要的选官依据,最终导致选官为门阀世族控制。直至隋唐时期,科举制的创立,这一官员选拔制度由此出现,并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沿用,在古代官员选拔甚至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科场回避即是随着科举考试的出现而出现的,并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而渐渐发展成熟的。科场回避最早出现在隋炀帝时期,在唐代开始有明文规定,至清朝时期科场回避发展已相当成熟。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选官任官,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减少官僚家族壮大对于皇权威胁而日益重视科场回避。唐朝时期,科举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科场回避制度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其实施力度不强,执行并不严格。后来朝代关于科场回避的相关规定是唐朝科场回避的发展及延伸。宋朝时期的锁院制度更体现科场回避制度发展已成规模。为防止命题官员泄题,各级考试前数日,将临时任命的考官封闭于贡院之内,直至校定完举人试卷,才可出院。这当然是科场回避不断发展成熟的表现。清朝时期的科场回避可谓是历来朝代中最为严格的,其回避对象不只针对考官,也针对官僚子弟。对于考官,清朝规定其回避大致与籍贯、亲属回避内容相同,自行回避本籍及个人亲属。对于考生,清朝规定,科举考试的入场官员子弟、亲属不得参加考试,入场官员对于应当回避的行为需自行开报,不得有所隐瞒。

  古代任官回避事由多种多样。回避事由的范围是多样的,其中既包括亲近关系回避,含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和其他亲近关系回避、籍贯回避、拟制亲属回避如师生关系、部属关系、主仆关系等;又包括仇嫌关系回避、利害关系回避等。规定越来越严密,越来越科学。

  员。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回避适用于除皇帝以外的所有官吏,包括王室皇族、中央官员、地方官员,有时甚至包括一些辅助人员。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这样的演变规律:从最初的皇亲国戚逐渐扩大至一般的官员。例如在宋代,有主持勘验鉴定的官员回避的规定。在宋人宋慈著《洗冤集录》上载: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意思就是应该派遣与本案没有亲故关系以致会妨碍公正处理的人进行复检活动。

  回避运行、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对于回避制度的执行,历朝历代十分重视。他们规定不仅有回避的启动方式、回避的方法、回避的监督机关、违反回避的责任追究等内容,而且对违反回避的行为给予了严密的监督和严厉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回避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了回避制度的贯彻执行。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意义重大。其一,通过实施古代回避制度,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官员徇私舞弊,朋党勾结的现象,避免了中央、地方官员与本籍或邻籍以及亲属子弟之间相互包庇,形成威胁中央集权的地方割据势力,在某些角度起到了促进社会稳定,稳固封建皇权的作用。

  其二,从封建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回避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腐败,加强国家行政职能。当在任官员肆无忌惮的形成朋党圈,或是徇私舞弊现象蔚然成风,可想而知,官场秩序将会全部被打乱,行政效率低下。封建社会的根本性质以及根深蒂固的宗法家族观念决定了我国古代社会需要这样一种回避制度来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通过回避制度,从国家及制度层面达到约束官员、规范官场秩序的目的,从而可以适当地减少官员的人际关系干扰,维持封建王朝纲纪的正常运行,以保证封建社会的长久稳固。

  其三,从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来说,古代任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在选拔、任命官员时扫清了部分障碍,打破由士族、门阀垄断的人才选拔现象。无论是籍贯回避、亲属回避以及科场回避,在制度要求上都突破了亲属子弟限制,这样在封建社会选拔人才时,录用的范围将扩大到平民子弟,为这些人提供科举入仕的机会,从而为国家输送了一批可用之才。与此同时,回避制度遏制了官场相互举荐、包庇的现象,为平民子弟提供进入朝廷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缓和阶级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形成,它的出现与我国古代社会开始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进行否定而逐步产生的。长久以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作为纽带对权力进行配置导致古代社会早期战乱频繁,家族斗争不断,这严重动摇皇权以及社会的稳定。统治者为了减少家族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同时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社会稳定,推出任官回避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它在某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任官制度的发展状况,其本质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巩固皇权的手段及工具。从任官回避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并不是非常顺利。尽管各朝统治者都期望通过回避实现任人唯贤的愿景,但其本质决定了摆脱不了人治的现实,统治者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来防范官员朋党、抱团的现象,但每每在执行过程中,又无法真正落实,半岛体育常有特例或被忽视,所以任官回避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官员营私弄权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制定的出发点,以及对于后来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我们现今看来还是应该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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